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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RIET体育场馆研究院

IRIET 体育场馆研究院章程

发表时间:2018-07-03 14:21作者:创新驱动来源:创新驱动教育科技研究院网址:http://www.IRIET.cn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研究院中文名称为创新驱动教育科技研究院(IRIET)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,简称“IRIET体育场馆研究院”。

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体育场馆发展,聚集政府机构、专家学者和著名企业等各种力量,进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,努力形成新形势下产学研相结合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平台,为推动我国体育场馆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创新驱动教育科技研究院章程》,结合研究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三条 研究院坚持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努力提高我国体育场馆建造维护及管理运营水平,为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研究院任务:

㈠人才培养

针对我国体育场馆业相关人才缺乏的现状,研究院将有针对性地开发学校体育场馆和社会体育场馆培训课程,启动中长期、短期培训项目。

㈡科学研究

研究院将联合国内相关研究力量,与省市体育局、高校以及相关体育产业企业达成合作,根据对方的需求进行定向研究,为对方提供一批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。

㈢活动开展

针对我国体育场馆发展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,开展各类体育场馆论坛、讲座以及其他形式的学术活动。

㈣出版教材

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,聘请体育场馆管理与建造方面的知名学者和专家、技术人员编纂、出版体育场馆专业教材。  

第二章  组织管理

第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机构、专家学者和著名企业等各相关单位负责人、管理部门领导组成,每届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六条 研究院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,负责研究院发展目标和重大活动的决策。

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常务副理事长2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由研究院主管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八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:

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,制订研究院章程,明确研究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;

㈡负责研究院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变革;

㈢审议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、重大工作事项、重要管理规章制度;

㈣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;

㈤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;

㈥负责研究院顾问、名誉院长、院长、常务副院长、副院长的聘任与考核,聘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成员;

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 ㈧组织协调人、财、物等资源,落实研究院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;

㈨对研究院进行年度考核,配合主管部门对研究院进行评估和检查;

㈩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或协调事务的管理。

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的权力与义务:

㈠权利

⒈具有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,具有表决权;

⒉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⒊具有对研究院的文件、材料提出质疑,要求说明的权利;

⒋具有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;

⒌优先采用研究院的科研成果。

㈡义务

⒈认真履行理事职权,发挥自身优势,积极协助研究院的各项工作;

⒉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,支持研究院开展的各项活动;

  ⒊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,联合开展科研攻关;

⒋加强与研究院的联系,及时反馈科研活动情况,并提出促进研究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:

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㈡签署或授权签署研究院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,签署理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;

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检查理事会会决议的执行情况,听取研究院院长工作汇报;

㈣决定和指导处理研究院对外事务、研究院工作中重大事项及研究院重大业务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,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如下:

㈠协助召开理事会会议;

㈡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;

㈢负责收集、汇总工作计划、工作报告,提交理事会审议;

㈣对理事会所议事项,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;

㈤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。

第十二条 研究院发展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,建立会员档案。

第十三条 研究院设立分支机构。各分支机构遵循研究院章程,在研究院授权的范围内,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。各单位会员接受研究院的业务指导。


第三章  议事规则

第十四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开展工作,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,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理事长主持,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。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)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(含)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,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,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,否则视为弃权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,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。

第四章  经费

第十九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自筹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首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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